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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千山药机(300216)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目前就面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问题。(千山药机维权入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由于千山药机是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被正式处罚的案件,故诉讼时效从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告起算三年。2020年8月7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约一个月左右的倒计时,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许峰律师代理的千山药机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多次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数额达两千多万,目前还在继续推进该案,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千山药机前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投资者需要先行通过债权申报程序主张债权,无法满足的债权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投资者不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申报债权,也不通过法院起诉,最终或将失去获赔机会。而前期已经主张权利的投资者,损失已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测算,最终或将参考测算结果予以赔偿。
证监会对千山药机的处罚是此次索赔的基础条件,千山药机被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 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虚增利润,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利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坏账 准备、虚增利润;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6日到2018年1月18日之间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在2018年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投资者尚存最后获赔机会,“过期作废”。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