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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002584西陇科学(维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号)。(西陇科学维权入口)

  根据公告显示,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实际控制广州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万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恒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爱睿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并通过与上述公司虚构乙二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此外,西陇科学还协调第三方公司配合,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插入到宁波汕源实业有限公司、镇江鹏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创凯旭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开展的甲醇贸易链条中,后续通过返还贸易利润,协调安排资金到相关客户用于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48623)认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

  暂定索赔条件:

  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股的受损投资者(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应准备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证券交易记录流水(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48623)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徐劲律师擅长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为股民维权索赔,执业十余年来,曾代理投资者起诉多家上市公司成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