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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不是新事物,但细化到证券索赔领域并且写到证券法条款中,则是这几年才有的事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本身不用过多关注证券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问题,一般投保机构、律师等如果发起代表人诉讼都会依法选择管辖法院,单个投资者并不能发起代表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可管辖法院较多,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目前只有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可以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目前仅有投保机构可以发起。许峰律师建议,在新一轮证券法修订中能够适当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发起人范围,让更多的市场化主体参与到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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