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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过往代理案件的经验以及证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涉及财务造假等相关领域的,股民索赔的时候要求会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常规操作,当然具体起诉什么中介机构,要根据违规事实确认,起诉该等机构并不要求该等机构必须被证监会处罚,具备相关证据即可。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时《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在涉及欺诈发行的时候,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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