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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将上市公司董事长等董监高作为被告是经常性操作,尤其针对经营状况不好、清偿能力较差或者经历过破产重整的案件,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投资者注意。

  当然在最终判决中,这些年对董监高的责任以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责任人为主,判决比例略高,甚至可能会有100%的连带责任;对于责任较轻的董监高判决连带责任比例较低,极端情况也出现过没有责任的情况,具体要法院审理查明责任并判决。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大致规定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综上,许峰律师提示,一方面投资者提起索赔要注意董监高的连带责任,一方面相关主体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要十分慎重。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