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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七月初东方网力(300367)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书后,7月2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索赔案继续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存在两个时间段的索赔,此次索赔是基于东方网力第二次被立案调查引发。(网力退维权入口)
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2022年8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东方网力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29日两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09亿元,公司当年末净资产由1.9亿元更正调整为-4.19亿元;调减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7亿元,公司当年净利润由-5.37亿元更正调整为-10.44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东方网力未能准确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差错金额重大,导致净资产正负性质发生变化,情节严重,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而此前一次索赔是基于2020年11月30日的公告,东方网力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网力违法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关于前述判决以及证监会全文应以全文内容为准。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针对东方网力第一次违规,在2017年4月24日到2019年9月21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该部分案件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先例;针对东方网力第二次违规,在2021年5月1日到2022年4月7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只不过第一次违规对应的投资者索赔已仅剩下最后四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