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振芯科技(300101)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集团)目前分为两派,何燕、高虹和莫晓宇两方围绕集团控制权纷争已持续数年之久,前后涉及的诉讼官司10余起。

  近期,振芯科技董事会换届选举出现一些波折,先是原董事长莫晓宇突然辞职退选,而后其子莫然获董事候选提名,紧接着又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最终7月18日,振芯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谢俊、徐进、柏杰、莫然等候选人全部顺利当选。

  高虹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对莫然进入振芯科技董事会。高虹称,目前莫然旗下有一家控股公司正拟挂牌新三板,但该公司与振芯科技业务存在极大相似度且明显存在互为依托的关联关系,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目前,高虹方在与莫晓宇方之间进行的两大核心案件二审均已“获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确认了高虹为国腾电子集团董事长的身份。高虹透露,“返还印章案”一审莫晓宇败诉,二审已于6月份开庭审理,正等待法院最终判决。届时,两方对国腾电子集团控制权的争夺或将结束。

  对此,记者致电振芯科技,该公司相关人士否认了高虹质疑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选举前夕原董事长辞职

  今年6月20日,振芯科技在时任副董事长谢俊的主持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广泛征询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拟提名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杨章和杨国勇为董事候选人,拟提名吴越、江才和徐锐敏为独董候选人,并计划于7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7月1日,振芯科技收到原董事长莫晓宇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莫晓宇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并同时辞去董事候选人。鉴于此情况,振芯科技决定取消原定于7月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推迟到7月18日另行召开;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同意选举谢俊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新增提名莫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随后,深交所在7月7日向振芯科技下发了关注函,对原董事长莫晓宇辞职、董事会延期换届等信息进行了关注。

  振芯科技在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届满。为保障第六届董事会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振芯科技提名委员会自2022年底即启动相关候选人的征选、审查工作。但因相关候选人尚未确定接受提名等原因,导致提名工作未能在届满前完成。

  7月1日,振芯科技收到原董事长莫晓宇书面辞职报告后,因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在即,为保障顺利换届、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当日振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立即采取豁免通知期限方式紧急召开临时会议。以之前提名工作已形成的候选人名单为基础,并征求候选人意见,补选提名董事候选人莫然,提交董事会审议。振芯科技董事会亦于当日紧急召开临时会议,表决通过董事候选人名单。

  综上所述,振芯科技认为,此次换届选举已充分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其他导致在短期内重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原因。

  莫晓宇简历被举报不实

  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表示,于近期收到举报称,关于莫晓宇、胡彪的简历信息披露不真实,其二人并非国腾电子集团现任董事长、董事,国腾电子集团已提起由莫晓宇返还印章证照的诉讼。

  6月21日,振芯科技在公告中披露了莫晓宇、胡彪的简历。其中,莫晓宇生于1957年,彼时为振芯科技董事长、国腾电子集团董事长、成都新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国恒信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胡彪生于1961年,现任振芯科技监事、国腾电子集团董事。

  振芯科技在2022年年报中曾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治理僵局,国腾电子集团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持有的国腾电子集团表决权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振芯科技已于2020年1月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认定公司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对此,振芯科技回复称,上述举报不实。振芯科技称,简历为莫晓宇、胡彪提供,其中如涉及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以查询到的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法定核查依据。

  振芯科技表示,根据国腾电子集团提供的最新工商档案显示,国腾电子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莫晓宇,胡彪为国腾电子集团董事。同时,关于“返还印章证照的诉讼”,根据当事人莫晓宇诉讼代理律师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说明,目前该诉讼尚未取得生效判决。且该事项属于国腾电子集团内部的程序性事项,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振芯科技表示,上市公司自上市至今十三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已稳定有效运行多年,具备独立运营和发展的能力。上述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与延期换届及取消股东大会的事项无关。

  需要指出的是,国腾电子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主要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经查询近三年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文件,国腾电子集团参加振芯科技股东大会均通过现场表决或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行使其表决权。

  振芯科技称,依据相关文件,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后形成股东大会有效决议,不存在相关方主张振芯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截至该公告之日,国腾电子集团行使股东权利行为未对振芯科技控制权归属产生影响。

  集团法人及董事长变更纠纷

  实际上,莫晓宇此次辞职及被举报一事,或许还是与振芯科技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有关,各方在国腾电子集团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变更等方面的纠纷已持续数年。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股权,振芯科技IPO招股书显示其为实控人;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等人,分别持有国腾电子集团28%、7%、7%、7%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49%。最新信息披露,莫晓宇持有的国腾电子集团股权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日期自2023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

  近年来,针对国腾电子集团控制权,何燕方面与莫晓宇方面开启了旷日持久的司法攻防战,主要涉及解散国腾电子集团、撤销国腾电子集团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三大核心司法起诉案件。

  其中,国腾电子集团解散案始于2018年1月29日,莫晓宇等四名原告,以“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公司存续将导致国家、公众利益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国腾电子集团,同年9月一审判决解散该集团,莫晓宇一方“获胜”。

  2018年10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审,次年4月23日,该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代表权出现了新的事实、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成都高新法院重新审理。2021年11月,成都高新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驳回莫晓宇等人诉讼请求;2022年2月,莫晓宇等人上诉至成都中院,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尚待法院判决。

  此外,何燕还以国腾电子集团大股东身份,于2018年7月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董事;2018年8月,国腾电子集团召开董事会,选举高虹出任董事长并兼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李奇为公司总经理。

  返还印章二审已于6月开庭

  几经周折,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联系到高虹,并在国腾电子集团注册地办公室接受了记者采访。

  高虹对记者表示,因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依法依章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会及董事长等高管,这些事项均是合法合规的。对于这样的结果,莫晓宇等股东不服,并从2018年开始,连续对公司发起多个决议纠纷案,尤其以股东会决议撤销案、董事会决议撤销案两个案件为核心。其中,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一审于2019年9月17日判决驳回莫晓宇等人诉讼请求,二审于2020年7月29日判决驳回莫晓宇等人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莫晓宇方面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莫方的再审申请。此外,董事会决议撤销案也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高虹进一步称,四川省高院曾组织他本人、莫晓宇及其他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后,于2022年12月5日以《通知书》形式,明确否定了莫晓宇关于其作为国腾电子集团法定代表人的主张,明确认定“国腾电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应为高虹”。

  但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目前尚无公开文件明确此事,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国腾电子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依然是莫晓宇。

  近几年来,围绕2018年的两次会议决议,两方前后打了大概10来场官司。高虹表示,这些官司都是由莫晓宇等人发起的,最后结果都是原告败诉,这给国腾电子集团新一届董事会正常履职制造障碍。高虹称,因为莫晓宇一直未向新一届董事会做工作交接,甚至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仍非法控制公司印章证照拒不返还。2022年6月24日,国腾电子集团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莫晓宇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印章证照等公司资料。

  2023年3月27日,武侯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莫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腾电子集团返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深市股东账户卡、银行基本户资料”。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到,4月13日,莫晓宇上诉至成都中院,该案二审已于6月25日开庭,目前正等待成都中院判决。

  高虹:反对莫然进入董事会

  从高虹的角度来看,他自认为可以代表国腾电子集团,并明确反对莫然进入董事会,其理由则是上市公司未能掌握和披露莫然更多详细信息,莫然旗下控股公司与振芯科技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首先,莫然此前简历中仅提及其与莫晓宇是亲属关系,在此次监管部门关注下,回复关注函公告才首次披露莫然与莫晓宇为父子关系。

  其次,在7月1日公告中,莫然简历显示为“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恒有限”)董事长,但实际在2022年1月,国恒有限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将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国恒空间”)。

  2023年6月27日,国恒空间已正式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了挂牌申请,莫然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该公司47.57%的股份,系国恒空间实控人。

  高虹称,国恒空间与振芯科技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据他介绍,目前,国恒空间两个主要产品方向之一的GHSAT系列卫星应用平台产品,与振芯科技承担的卫星服务平台项目有着极大相似度且明显存在互为依托的关联关系。其中,手持终端、车载终端等“卫星通信终端”也与振芯科技控股子公司国星通信的核心产品存在雷同甚至继承的关系,而这些主要产品的应用场景及目标客户更是与振芯科技及其子公司一致。

  根据国恒空间《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莫然作为国恒空间的控股股东、实制人签署了一系列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称其“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国恒空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国恒空间以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国恒空间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取得或持有与国恒空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也不会拥有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任何其他权益”等。

  高虹认为,国恒空间与振芯科技的主要业务高度雷同,主要产品也均应用于军工领域,两者主营业务内容高度相似具有替代性且处于在同一市场,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显然构成同业竞争,“如今,鉴于鉴于振芯科技与国恒空间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莫然选择成为振芯科技董事的行为本身已违反了其对国恒空间的公开承诺,或已违反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定董事义务。”

  振芯科技否认存在同业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莫晓宇辞职后的补选者,莫然进入董事会是否合理,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深交所关注函要求,结合莫然的个人情况、专业能力、任职经历、与莫晓宇的具体关联关系等信息,进一步说明提名的理由,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是否能够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

  从个人履历来看,莫然出生于1984年,2009年毕业于英国伦敦帝国理工大学,获得电气与电子工程和管理学学士及硕士学位、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硕士学位,电子技术工程师,2019年度成都市新经济百名优秀人才。莫然曾任中信建投投行部投资经理,AcFun弹幕视频网董事长兼CEO,成都新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简称新橙北斗)董事;现任成都因赛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因赛泰科技)董事长,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恒空间)董事长。

  振芯科技回复公告称,莫然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旗下子公司新橙北斗董事,参与了多个北斗卫星综合应用项目的筹划;2020年至今,担任因赛泰科技董事长,从事量子磁性传感材料研究,并已主导建成可同时生产GMR/TMR两种量子磁性传感芯片材料的生产线;自2017年至今任国恒空间董事,自2020年任国恒空间董事长、总经理,从事卫星通信行业发展,且带领该公司实现了近三年业绩的高速增长。

  综上,振芯科技认为,莫然从事过集成电路、北斗综合应用、卫星通信相关的管理和市场工作,积累了多个相关行业领域经验,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扎实。莫然作为振芯科技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条件均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此事,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致电振芯科技,其工作人员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股东大会已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并对外发布公告,相关投票数据已同步披露。同时,经律师见证出具了意见书,不存在大股东表决反对的情形。

  振芯科技相关人士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目前,振芯科技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目前仅持有莫然投资企业国恒空间1.22%股份,国恒空间不属于国腾电子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从法律关系上国恒空间不属于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对方。

  其次,该人士强调,大家可以详细对比振芯科技与国恒空间的产品及业务,上市公司做的是北斗导航类产品,国恒空间做的是卫星通信方面的,双方的技术路径和客户都不一样,所以这也不能叫同业竞争。

  对于同业竞争问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通常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很关键,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如果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在30%以上,通常认定为对同业竞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有证券界律师认为,上述案件较为复杂,同业竞争认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是否认定取决于监管部门。另外,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还有待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