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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美尚(维权)(美尚生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ST美尚维权入口)

  2023年7月14日,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美尚、美尚生态)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4月30日,美尚生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根据有关规定,对2019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资者起诉时,可以将为美尚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美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ST美尚股票,并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