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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星星(维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ST星星维权入口)
2023年8月8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星星、星星科技,证券代码:300256)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
经查明,星星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4月29日,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634,377.94万元,营业成本532,387.24万元,利润总额15,421.78万元。2021年4月24日,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29,815.80万元,营业成本717,802.61万元,利润总额 4,377.05万元。1、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综上,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决定对星星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9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称:“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但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2023年4月25日,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星星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买入ST星星股票,且在2021年8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