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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退市金钰(东方金钰)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已有胜诉判决,投资者抓紧起诉。

  2020年9月16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退市金钰、东方金钰)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退市金钰维权入口)

  经查明,东方金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姐告宏宁)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金钰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金钰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东方金钰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表示,东方金钰已经有胜诉判决。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东方金钰赔偿原告实际损失;部分时任高管分别对东方金钰的赔偿义务承担20%和100%连带清偿责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东方金钰的赔偿义务承担30%和60%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退市金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买入退市金钰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