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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上市公司易事特(维权)集团,股票代码300376,2023年5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的控制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事特及何思模进行立案。(易事特维权入口)

  受此消息影响,易事特股价随后暴跌,仅5月12日这一天,股价跌幅为13.94%。

  公开资料显示,易事特主营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板块业务,是UPS电源行业的龙头企业。易事特是英文EAST的音译,意取东方。易事特的第一大股东是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易事特集团以及东方集团的创始人均是何思模。

  东方集团目前持有易事特31.77%,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东方集团并不占有控股地位,何思模也非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原因是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公司以及何思模三者之前签有协议,东方集团承诺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易事特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是广东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广东恒健投资控股公司旗下的公司,因此易事特在其官网上自称是“广东省属国资旗下上市企业、国企混改典范”。

  2023年1月,易事特发布公告,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东省国资委的另一家下属企业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易事特17.94%股份,转让价格为6元/股。广东恒锐前次受让这些股份的价格是4.43 元/股。目前,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尚需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

  上述股权转让还引发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易事特及何思模本次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是否与以上股权转让事项有关,尚不清楚。易事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事项又是什么,有待监管部门早日公布调查结论。

  而在本次立案调查之前,易事特及创始人何思模均有多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公开资料显示,何思模曾因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而两次被罚。

  证监会2018年5月公布的〔2018〕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何思模在2016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易事特股票,并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对股价进行操纵及短线交易。证监会决定,根据其操纵市场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99.71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而根据其短线交易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何思模这此被证监会罚没的金额为1.28亿元。

  2020年9月中国证监会〔202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何思模因内幕交易“海陆重工(维权)”股票,再次被处以罚款60万元。

  2023年5月11日,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显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属实,那么何思模又将构成虚假陈述。众所周知,我国《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同一个人分别实施三种《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真是罕见!

  对300376股票投资者而言,后续待监管部门查实,可以起诉索赔。臧小丽律师将该股票的可索赔范围暂定为:在2023年5月11日及之前买入易事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后续待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束,可索赔范围可能会作适当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易事特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前述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