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我乐家居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我乐家居股东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合计约4948.49万元。
我乐家居公告称,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根据我乐家居公告,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此前已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来源:公司公告
于范易、刘福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约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约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约为2.54万元、117.91万元、401.14万元、1131.9万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9万元。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万元,并处罚款230万元;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4万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9万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股价明显异动
在此之前,上交所已经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上交所称,我乐家居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相关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公司所有。但上交所认为,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我乐家居近期股价出现明显异动。截至9月27日收盘,公司股价报10.75元/股,跌幅为0.56%,本周跌幅达14.82%。
来源:同花顺
我乐家居在最新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称,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