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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责任,然而虽然经常出现该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却不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该现象可能因为此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可能因存在一定的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我们期待受害投资者加强索赔意识,也期待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许峰律师将其具体梳理如下。

  一、民事法律责任层面: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层面: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刑事法律责任层面: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法律责任规定相对健全,只是缺少更多的实务案例,期待市场主体各方能严格守法,期待监管层加强监管,也期待被侵权方能够通过民事索赔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