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重罚
退市不是终点!本月刚刚被摘牌的泽达易盛相关负责人收到“罚单”。
证监会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根据证监会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值得一提的是,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证监会调查,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指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证监会指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
公司也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
虚增在建工程方面,2021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刘雪松、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对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雪松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雷志锋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雷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A股市场或将迎来
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早前,证监会于4月21日表示,对于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投服中心7月1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在中国投资者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征集期限为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24:00前。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
在费用承担方面,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认定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同时,投服中心提示,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另外,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