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东想增持,监管不予许可,实属罕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告称,由于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青溪新城”)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条件,不予许可青溪新城受让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淳安农商行”)股权。
淳安农商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该行总资产约217.73亿元,同比增长17%;总负债约203.08亿元,同比增长约18%;2022年该行实现净利润约1.65亿元,同比增长约17%。
天眼查数据显示,青溪新城现为淳安农商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约11.02%。2023年,淳安农商行有数十位自然人股东退出。
而淳安农商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则显示,青溪新城持有淳安农商行股份比例约3.90%。
报告显示,淳安农商行另一家股东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已于2019年12月17日注销,系已被淳安县青溪新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组后淳安县青溪新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该行另一前十大法人股东“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受“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控制,两家企业合计持股7.02%,已申请按一致行动人管理向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手续,截至该行财务报表批准日,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尚未变更至新法人。
一家城商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有不少城农商行发生股权变更案例,一般情况下监管对城农商行增资、股权变更等事项会积极支持,此次不予许可股权变更事项实属少见。监管不予许可的主要原因可能与银行股东的资质有关。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天眼查数据显示,青溪新城是一家地方国企,该公司控股股东为淳安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相关业务是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