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2023年9月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华鼎股份(维权)(601113)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华鼎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核心证据为证监会作出的处罚结论。此前2021年10月12日晚,华鼎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华鼎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