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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延安必康(002411)2020年被证监会处罚引发的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诉讼时效倒计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必康退维权入口)

  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收到投资者胜诉判决,已代理部分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正式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