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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维权)(002104)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符合一定条件的恒宝股份投资者目前已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恒宝股份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经证监会查明,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此外,恒宝股份还曾因子公司失控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收到监管函。2022年4月29日,恒宝股份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2022年5月10日,恒宝股份公告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违规事实为,恒宝股份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02%股权。2021年2月26日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恒宝股份存在纠纷,导致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直至2021年4月1日,恒宝股份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子公司失控事项,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3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