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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中潜股份(30052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具备证监会行政处罚等重要虚假陈述证据基础上,符合一定时间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中潜退维权入口)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事项导致中潜股份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7,287,122.50元,虚增营业成本11,542,807.38元,进而导致营业利润虚增25,744,315.12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
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度,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共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37,100,264.72元,占中潜股份2018年期末净资产的6.78%。中潜股份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包括关于“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公司”的描述,构成误导性陈述以及关于“大唐存储近一年又一期亏损的主要原因”的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
中潜股份2023年半年报显示,合计162名自然人投资者发起虚假陈述索赔,原告称因公司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影响投资决策,要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涉及金额为37,213,440.43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已完成49户投资者的和解,已和解涉诉金额为5,617,783.36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0年10月21日之间买入中潜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