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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经过近两年半的审理,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24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该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涉及2496名原告投资者,涉及被告24名。(乐视退维权入口)
在判决中,各被告的连带责任情况如下: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2,039,838,009.17元;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贾跃民、吴孟、刘弘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2%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吉晓庆、张特、赵凯、邓伟、张旻翚、谭殊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由于不具备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被告贾跃芳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公开发行与投资者交易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个人预计,在该一审判决书生效前,不排除该代表人诉讼案的原、被告均会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之后,也不排除原、被告均会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一审判决书作出后,不排除产生一轮与代表人诉讼案件平行的单独诉讼案件立案申请,也不排除产生与代表人诉讼案件未涉及的与实体权利相关的案外案、衍生案。
之前,2019年4月30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乐视网、乐视退,股票代码:300104;退市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简称:乐视网3,股票代码:40008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9月7日,乐视网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5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11名原告诉乐视网、贾跃亭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2021年7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代表人诉讼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2021年11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2021年11月29日,北京金融法院宣布诉讼代表人名单。2022年11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权利补充登记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乐视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乐视网的证券投资者继续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鉴于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为停牌期间,而2010年8月12日为上市日,故乐视网案的索赔条件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实际2018年1月23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7年7月11日(实际2018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