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2023年10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乐视网案《代表人上诉公示》,内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原告代表人王景、刘国梁、陆明提交的上诉状。现代表人已制作上诉告知书,请求本院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进行发布,上诉状及告知书详见附件。如原告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本院。通知方式:签章电子版发送至法院邮箱。(同时抄送至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邮箱)。(乐视退维权入口)

  随该《公示》,北京金融法院附发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告知书》,内称:现代表人已决定上诉,各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上诉的,视为同意上诉。如何明确表示放弃上诉?不想参加上诉的投资者,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邮件至法院邮箱,并同时抄送至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邮箱。个人投资者放弃上诉声明应为本人签字并摁手印的扫描件,机构投资者的放弃上诉声明应为加盖机构公章的扫描件。声明内容须包括: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一码通号码、权利登记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原告XXX同意一审判决,决定放弃上诉。

  2023年9月22日,经过近两年半的审理,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24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该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涉及2496名原告投资者,涉及被告24名。

  在判决中,各被告的连带责任情况如下: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2,039,838,009.17元;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贾跃民、吴孟、刘弘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2%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吉晓庆、张特、赵凯、邓伟、张旻翚、谭殊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由于不具备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被告贾跃芳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公开发行与投资者交易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及乐视网案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鉴于对北京金融法院乐视网案的一审判决不服,王景、刘国梁、陆明等三个诉讼代表人均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除一审判决结果第一、二项(即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损报告的认定金额,判一审被告1乐视网公司和一审被告2贾跃亭已被判全额赔偿)外,对一审判决其余各项均不予认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第三项至十项(均是连带责任比例问题),并请求改判一审被告3至被告24均向全体原告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诉讼代表人请求免收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费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审理上诉的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估计该案各被告可能也会提出上诉。

  由于乐视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乐视网的证券投资者继续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鉴于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为停牌期间,而2010年8月12日为上市日,故乐视网案的索赔条件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实际2018年1月23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7年7月11日(实际2018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