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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宋都(宋都股份)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ST宋都维权入口)
2023年7月19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宋都、宋都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7月6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2022年4月1日,宋都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于3月22日、3月23日将3302.87万股宋都股份股票全部卖出。根据公司3月27日公告,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2022年3月13日,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自查相关方的后续减持安排并于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于3月18日发布延期回复公告,直至3月27日发布部分回复公告。在3月14日至22日,公司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在股票交易异动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但均未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和重大遗漏的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ST宋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开展*ST宋都受损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买入*ST宋都股票,且在2022年3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上市后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买入*ST宋都股票,且在2023年7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