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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林州重机(维权)(002535)曾两次被证监会处罚,第一次处罚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时效已经届满,第二次处罚系2022年4月26日晚被林州重机公告,目前相关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推进中。(林州重机维权入口)
2022年4月26日晚,林州重机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河南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200万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0年8月25日到2021年11月16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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