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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收到传票,和佳医疗(300273)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案将于2023年12月5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团队目前还在持续推进该案的立案工作,还在持续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此前的2023年9月2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和佳医疗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珠海中院提交了一次立案。(许峰律师专栏)

  2023年3月28日,和佳医疗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和佳退维权入口)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0年1月3日到2022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且在2022年3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