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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晚,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蓝科技,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ST京蓝维权入口)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蓝科技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黑龙江证监局明,京蓝科技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京蓝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京蓝科技2021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京蓝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责令京蓝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郭绍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款;对高红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买入*ST京蓝股票,并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