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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8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扬子新材(维权),证券代码:002652)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扬子新材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其中,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0 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 137,102,101.67 元,约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 11%。

  证监会决定:对扬子新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 扬子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9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