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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永安林业(维权)(000663)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八个月倒计时。目前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许峰律师代理的永安林业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经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且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此前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00066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结合相关信息,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