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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上海电气(维权)(601727)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获得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立案,并且已有过证据交换开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上海电气维权入口)
2022年12月25日,上海电气(601727)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电气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海电气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1年3月27日到2021年5月31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且在2021年5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民事索赔,要求上海电气赔偿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