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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中捷资源(002021)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法院对于中捷资源涉嫌的虚假陈述行为,只认定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即“未按规披露对外提供差额补足担保事项”具有重大性。投资者系在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中捷资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在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杭州中院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捷资源维权入口)
此前2023年3月24日,中捷资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对于相关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股份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前期判决信息,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0年11月6日之间买入中捷资源股票,并且在2020年11月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虚假陈述索赔最新规则,该案虽然是在2023年才正式被证监会处罚,但诉讼时效到2023年11月初即将届满,投资者务必重视这一时效信息。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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